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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盘法执字6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9-05-28

案件名称

刘天中、昆明市盘龙区龙泉街道办事处上坝村民委员会竹园村村民小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刘天中;昆明市盘龙区龙泉街道办事处上坝村民委员会竹园村村民小组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盘法执字658号申请执行人:刘天中,男,汉族,1967年5月2日生,重庆市大足县人,住昆明市盘龙区委托代理人:陈平,系云南国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昆明市盘龙区龙泉街道办事处上坝村民委员会竹园村村民小组。住所地:昆明市盘龙区龙泉街道办事处上坝村民委员会竹园村。法定代表人:姜远文,系该小组组长。委托代理人:刘超、系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上列当事人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昆民再终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昆明市盘龙区龙泉街道办事处上坝村民委员会竹园村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刘天中支付1296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784.00元。因被执行人昆明市盘龙区龙泉街道办事处上坝村民委员会竹园村村民小组逾期未履行上述义务,权利人吴莹于2013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昆明市盘龙区龙泉街道办事处上坝村民委员会竹园村村民小组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天中也无法提供财产线索。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的(2013)盘法执字65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许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龚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