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官执字第0137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铜陵广厦住宅产业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广厦住宅产业有限责任公司,胡国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铜官执字第01378-1号申请执行人铜陵广厦住宅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陵市天桥南路**号。法定代表人:游金树,总经理。被执行人胡国进,男,196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铜陵广厦住宅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胡国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铜陵广厦住宅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因胡国进不履行本院(2011)铜官民二初字第0075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通知胡国进履行,但其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胡国进有银行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胡国进银行存款人民币壹万零伍拾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