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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官执字第0137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铜陵广厦住宅产业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广厦住宅产业有限责任公司,胡国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铜官执字第01378-1号申请执行人铜陵广厦住宅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陵市天桥南路**号。法定代表人:游金树,总经理。被执行人胡国进,男,196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铜陵广厦住宅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胡国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铜陵广厦住宅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因胡国进不履行本院(2011)铜官民二初字第0075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通知胡国进履行,但其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胡国进有银行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胡国进银行存款人民币壹万零伍拾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