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内城民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刘太成与苏现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太成,苏现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内城民初字第171号原告刘太成,男,1973年2月9日生,汉族,住。被告苏现国,男,1976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县。本院受理原告刘太成诉被告苏现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太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水喜审 判 员 邵希军代理审判员 马红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史利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