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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内城民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刘太成与苏现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太成,苏现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内城民初字第171号原告刘太成,男,1973年2月9日生,汉族,住。被告苏现国,男,1976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县。本院受理原告刘太成诉被告苏现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太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水喜审 判 员  邵希军代理审判员  马红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史利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