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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民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刘瑞花与韩章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成民初字第113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31岁,高中文化程度,农民。被告韩某某,男,汉族,30岁,高中文化程度,农民。上列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