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胶民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孙成岭与牟新启、冷延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成岭,牟新启,冷延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胶民初字第99号原告孙成岭,男,1957年1月10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牟新启,男,45岁,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冷延娥,女,44岁,朱胶州市九龙街道办事处东石河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成岭与被告牟新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成岭在诉讼中自愿撤回对被告牟新启、冷延娥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成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0元,减半收取58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丽萍审 判 员 王晓晖人民陪审员 郑学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