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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胶民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孙成岭与牟新启、冷延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成岭,牟新启,冷延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胶民初字第99号原告孙成岭,男,1957年1月10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牟新启,男,45岁,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冷延娥,女,44岁,朱胶州市九龙街道办事处东石河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成岭与被告牟新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成岭在诉讼中自愿撤回对被告牟新启、冷延娥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成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0元,减半收取58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丽萍审 判 员  王晓晖人民陪审员  郑学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