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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泰河民初字第109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肖红根与许新生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红根,许新生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河民初字第1090号原告肖红根,男,1955年10月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斌。被告许新生,男,1971年8月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肖红根与被告许新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没有向本院申请延期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为290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代理审判员  杨鑫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