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执字第471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李忠光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忠光,殷磊,王启霞,杨永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黄执字第4716-1号申请执行人李忠光。被执行人殷磊。被执行人王启霞。被执行人杨永峰。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0)黄民初字第241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支付人民币33867元。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申请人将被执行人殷磊名下的鲁b×××××号车辆以评估价13000元抵顶债务。本案执行费408元,申请人执行人已交付本院。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黄民初字第241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卿人民陪审员 薛 研人民陪审员 何利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龙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