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韩民初字第012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苏晓军与李巧娥、董社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晓军,李巧娥,董社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韩民初字第01283号原告苏晓军,男,生于1971年3月1日,汉族,高中文化,居民。被告李巧娥,女。被告董社民,男,系李巧娥丈夫。原告苏晓军诉被告李巧娥、董社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按照原告苏晓军提供的被告地址查找,该地并无此人,且原告无法提供被告李巧娥与董社民的具体地址和下落。本院认为,原告苏晓军不能提供被告李巧娥、董社民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准确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苏晓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3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建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牛西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