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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凤民一初字第0185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谢学志与朱月芹、周卫松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学志,朱月芹,周卫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凤民一初字第01857号原告:谢学志,男,汉族,1994年4月25日出生,机修工,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代理人:骈锦江。被告:朱月芹,女,汉族,1981年2月3日出生,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上窑街道散户*****号。被告:周卫松,男,汉族,1980年1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负责人:刘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磊,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谢学志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朱月芹、周卫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谢学志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月芹、周卫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学志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学志撤回对被告谢学志的起诉。审判员  郑维堂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