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七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甘肃谢志刚律师事务所与甘肃志翔商贸有限公司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七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甘肃谢志刚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甘肃志翔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甘肃谢志刚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甘肃志翔商贸有限公司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兰民二终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甘肃志翔商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甘肃志翔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2723元。二、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强执行员 何建国执行员 崔承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瑾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