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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宜城民三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谭先武诉被告张乐善、胡中全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先武,张乐善,胡中全

案由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宜城民三初字第110号原告谭先武。被告张乐善。被告胡中全。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先武诉被告张乐善、胡中全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先武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谭先武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先武撤回起诉。审判员  童庆玲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林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