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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鄄执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20-04-17

案件名称

邢涛、李洪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邢涛;李洪生;刘昌华;任艳民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鄄执字第71-2号申请执行人邢涛,男,1978年3月3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干部,住鄄城县。被执行人李洪生,男,196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刘昌华,男,197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鄄城县信用社职工,住鄄城县。被执行人任艳民,女,197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鄄城县富春乡政府工作人员,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鄄城县人民法院(2012)鄄商初字第4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查明,被执行人刘昌华在鄄城县中兴信用社的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昌华在鄄城县中兴信用社的工资收入账户(帐号:62×××90),冻结200000元为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军审判员 李长跃审判员 马海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福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