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鄄执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20-04-17
案件名称
邢涛、李洪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邢涛;李洪生;刘昌华;任艳民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鄄执字第71-2号申请执行人邢涛,男,1978年3月3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干部,住鄄城县。被执行人李洪生,男,196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刘昌华,男,197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鄄城县信用社职工,住鄄城县。被执行人任艳民,女,197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鄄城县富春乡政府工作人员,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鄄城县人民法院(2012)鄄商初字第4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查明,被执行人刘昌华在鄄城县中兴信用社的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昌华在鄄城县中兴信用社的工资收入账户(帐号:62×××90),冻结200000元为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军审判员 李长跃审判员 马海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福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