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亳民一终字第008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马纪英与刘红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纪英,刘红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亳民一终字第008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纪英,女,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孙从文,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红光,男,1980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上诉人马纪英因与被上诉人刘红光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3)谯民一初字第010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纪英的委托代理人孙从文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刘红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3)谯民一初字第01098号民事判决;发回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 燕代理审判员 任 静代理审判员 范荣鑫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欧阳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