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盘县民一初字第010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撤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盘县民一初字第01012号原告:刘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行和好,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和好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齐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高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