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义民执字第005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孔凡忠与被执行人孔凡春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义民执字第00516号申请执行人孔某某,男,1978年11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义县。委托代理人艾某,女,1977年10月20日生,蒙古族,住义县。被执行人孔某某,男,1971年1月21日生,满族,农民,住义县。申请执行人孔某某与被执行人孔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义民九初字第0148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查找,致使本案无法运作,且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3)义民执字第0051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宇飞代理审判员 赵国义代理审判员 孙安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启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