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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义民执字第005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孔凡忠与被执行人孔凡春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义民执字第00516号申请执行人孔某某,男,1978年11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义县。委托代理人艾某,女,1977年10月20日生,蒙古族,住义县。被执行人孔某某,男,1971年1月21日生,满族,农民,住义县。申请执行人孔某某与被执行人孔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义民九初字第0148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查找,致使本案无法运作,且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3)义民执字第0051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宇飞代理审判员  赵国义代理审判员  孙安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启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