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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当石民二初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贾宗芬、施国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贾宗芬,施国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当石民二初字第00140号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红旗南路1659号,组织机构代码78308472-1。法定代表人:孙晓,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陶学龙,系安徽省当涂县石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贾宗芬,女,197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当涂县黄池镇三合村。被告:施国明,男,1974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当涂县黄池镇三合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贾宗芬、施国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 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琴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