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民一初字第017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李云与梁利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王春玲,张哲伦,梁利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一初字第01751号申请人:李云,男,1960年1月5日出生,汉族。申请人:王春玲,女,195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张哲伦,男,2004年11月30日出生,满族。法定代理人艾利斯(系张哲伦母亲),198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梁利峰,男,1979年5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云、王春玲、张哲伦与被申请人梁利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李云、王春玲、张哲伦的撤回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李云、王春玲、张哲伦撤回保全申请。财产保全费1020元,退回申请人李云、王春玲、张哲伦。审判长 杨晓光审判员 冮雪冬审判员 姜云秀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微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