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铁执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中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与兰州铁路兴达实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兰州铁路兴达实业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铁执字第00007号申请执行人中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北路1号。法定代表人闫群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斐,中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执行人兰州铁路兴达实业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桃树坪113号。法定代表人郭新,总经理。中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兰州铁路兴达实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于2012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2)西铁民初字第000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兰州铁路兴达实业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00000元,同年4月12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兰州铁路兴达实业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过程中,经我院多方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2)西铁民初字第000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未执行的标的人民币600000元及相关债务利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已生效的(2012)西铁民初字第00035号民事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法院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光平代理审判员 王 嘉代理审判员 王秋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胡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