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衡桃民一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民一初字第109号原告王某。被告曹某。原告王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并无不妥,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担负。审 判 长 杨书民审 判 员 崔长根人民陪审员 田 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冀国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