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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文民一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黄闻阳诉张利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闻阳,张利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文民一初字第11-1号原告黄闻阳,男,1959年10月6日出生。被告张利红,女,1977年11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闻阳诉被告张利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闻阳经本院通知不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闻阳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艳丽审 判 员  张启芳审 判 员  刘亚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静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