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文民一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黄闻阳诉张利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闻阳,张利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文民一初字第11-1号原告黄闻阳,男,1959年10月6日出生。被告张利红,女,1977年11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闻阳诉被告张利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闻阳经本院通知不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闻阳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艳丽审 判 员 张启芳审 判 员 刘亚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静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