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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义民初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单菊英与高宜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菊英,高宜法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义民初字第491号原告单菊英。委托代理人高东峰。被告高宜法。本院在审理原告单菊英诉被告高宜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单菊英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高宜法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单菊英撤回对高宜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60元,减半收取530元(缓交),由单菊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强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杨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