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9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胡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980号原告:胡某,女,197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被告:梁某,男,197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3年12月11日以双方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自行处理其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崔金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绍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