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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9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胡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980号原告:胡某,女,197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被告:梁某,男,197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3年12月11日以双方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自行处理其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崔金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绍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