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江永法民初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4-11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江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永法民初字第557号原告唐某某。被告蒋某某。原告唐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蒋公查独任审理,代理书记员周基权担任记录。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某某以与被告蒋某某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在案件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公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周基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