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旌民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德阳天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思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德阳天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陈思豆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旌民初字第197号原告四川德阳天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庐山北路431号骏逸东山5号楼1单元1楼1号,组织机构代码76231916-5。法定代表人肖磊。委托代理人吴礼新,该公司员工。被告陈思豆。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德阳天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思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德阳天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德阳天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德阳天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亚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依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