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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三民四终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安生与郭小静离婚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民四终字第3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安生,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郑卓鸿,河南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杨军星,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小静,女,汉族。上诉人张安生因与被上诉人郭小静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卢氏县人民法院(2013)卢民一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卢氏县人民法院(2013)卢民一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卢氏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张安生已预交,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森林代理审判员  汤静侠代理审判员  焦玉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崔传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