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二七民一初字第15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张亚哲与谷存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哲,谷存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二七民一初字第1561号原告张亚哲,男,汉族,1980年10月12日出生。被告谷存敬,具体信息不详。原告张亚哲诉被告谷存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亚哲诉称:2011年2月18日23时07分,当原告正常行驶至郑州市中原路与康复前街交叉口,在中原路等候红灯停车时,遭遇被告谷存敬驾驶机动三轮车沿郑州市中原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康复中街口直接撞击,致使原告的机动车严重损坏,造成交通事故。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三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第0255698号认定,被告谷存敬负事故全部责任,张亚哲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谷存敬不予配合处理,并以没有钱为由进行推诿。不接电话。为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一、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4618元,定损费231元,拖车费200,停车费36元,合计5546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的个人基本信息及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案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亚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全部退回原告张亚哲。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上诉状副本一式十一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郭洪涛人民陪审员 张伟丽人民陪审员 孙培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