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26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汪新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汪新文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2606号罪犯汪新文,现在陕西省曲江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2年11月8日作出(1992)刑经再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汪新文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1995年5月1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1995)陕刑执字第189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的刑期减为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7年(刑期执行至2015年5月9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曲江监狱于2013年11月1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汪新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30次。本院认为,罪犯汪新文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汪新文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晏永娟审判员 高小林审判员 齐 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 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