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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朝民初字第383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与蔡贞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蔡贞玉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朝民初字第38393号原告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403。法定代表人张洪波,总干事。委托代理人丁宏学,北京市振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贞玉。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与被告蔡贞玉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由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负担50元(已交纳)。审 判 员  苏志甫人民陪审员  李德良人民陪审员  李凤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彭新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