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临民二初字第002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二初字第00207号原告: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法定代表人:王景生,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崔利民,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委托代理人:杨乐杰,临泉县宋集信用社主任。被告:XX,男,196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8元,由原告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减半负担214元。代理审判员  董秀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胡少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