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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临行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金敬送与临海市农业局行政处罚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敬送,临海市农业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台临行初字第31号原告金敬送,被告临海市农业局。法定代表人陈宰金。原告金敬送诉被告临海市农业局农业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自愿、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敬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敬送负担。审 判 长  王剑微审 判 员  侯玲萍人民陪审员  张淑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金 清附:本裁定依据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