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鱼执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陈安刚申请执行刘锦平关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安刚,刘锦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鱼执字第770号申请执行人陈安刚,货车司机。被执行人刘锦平。陈安刚申请执行刘锦平关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陈安刚依据已生效的(2013)鱼民初(二)字第11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安刚与被执行人刘锦平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应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陈安刚申请执行刘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3)鱼执字第770号案件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聂明权审 判 员 叶荣军审 判 员 龚 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邓珊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