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抚民一初字第9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董宝森诉姚振刚、刘茹、尚德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宝森,姚振刚,刘茹,尚德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抚民一初字第926号原告董宝森,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告姚振刚,男,住抚松县抚松镇,其他自然信息不详。被告刘茹,女,住抚松县,其他自然信息不详。被告尚德清,男,住抚松县,其他自然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宝森诉被告姚振刚、刘茹、尚德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宝森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宝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宝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2.00元,已减半收取611.00元,由原告董宝森承担。审判员 董新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莲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