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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抚民一初字第9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董宝森诉姚振刚、刘茹、尚德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宝森,姚振刚,刘茹,尚德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抚民一初字第926号原告董宝森,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告姚振刚,男,住抚松县抚松镇,其他自然信息不详。被告刘茹,女,住抚松县,其他自然信息不详。被告尚德清,男,住抚松县,其他自然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宝森诉被告姚振刚、刘茹、尚德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宝森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宝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宝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2.00元,已减半收取611.00元,由原告董宝森承担。审判员  董新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莲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