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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秀民一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钱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秀民一初字第4号原告钱某,男。被告陈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钱某负担。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一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