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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昆商初字第26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与徐松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徐松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昆商初字第266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中路306号,组织机构代码83813755-3。负责人虞东,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詹素云,江苏熠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匡泉生,江苏熠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松华。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与被告徐松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4元,减半收取247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担。审 判 长  洪 巍代理审判员  王甜甜人民陪审员  马爱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史卫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