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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余泗民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陈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泗民初字第144号原告:陈某。被告: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某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曾某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裴 丹人民陪审员  姚定尧人民陪审员  吴涨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沈佳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