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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执字第48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晓容、张渝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杨晓容,张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488-2号申请执行人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伟,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晓容,女,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被执行人张渝,男,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宁县人民法院(2012)长民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杨晓容、张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晓容、张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晓容、张渝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渝有一辆黑色的别克牌小型汽车,牌号为川QA98**。为便于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张渝的牌号为川QA98**的黑色别克牌小型汽车予以查封。二、被执行人张渝负责看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损失的,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张渝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映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