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民初字第275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刘社平与农业银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社平,农业银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民初字第2757号原告刘社平。被告农业银行。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社平诉被告农业银行储蓄合同一案中,原告安葛彩燕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社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社平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建平承担。审判员 王学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霍丽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