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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民初字第275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刘社平与农业银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社平,农业银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民初字第2757号原告刘社平。被告农业银行。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社平诉被告农业银行储蓄合同一案中,原告安葛彩燕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社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社平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建平承担。审判员  王学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霍丽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