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藁民初字第030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藁民初字第03038号原告王某,务农。委托代理人王建明。被告张某,务农。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马占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接触较少,婚后被告总以各种理由不在家居住,2013年6月分居至今。后经我调查发现,被告经常在其他县市居住。被告的行为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离婚。被告张某未到庭,答辩称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婚后为家庭琐事经常生气,2013年6月分居至今。我院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逾期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一般,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经常吵架生气,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本院依法准许原、被告离婚。因被告未到庭,涉及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其它事宜暂不处理。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符合缺席审理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占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梁红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