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张湾执字第0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何春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何春梅;东风汽车房地产有限公司;河南永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张湾执字第00012-1号申请执行人何春梅。被执行人东风汽车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公园路**。法定代表人曾宪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永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超未来路73号锦江国际花园10号楼901号法定代表人靳国杰,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何春梅与被执行人东风汽车房地产有限公司、河南永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何春梅于2013年11月27日以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鄂十堰中民四终字第00032号民事判决书为依据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4日依法立案,申请执行标的40696.4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东风汽车房地产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全部欠款,并承担执行费580元,本案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鄂十堰中民四终字第000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世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怀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