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法刑初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刘某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新法刑初字第53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外号“鹏保几”),男,1985年10月10日出生。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8月1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逮捕。现押新化县看守所。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2013)5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代理书记员聂俊担任记录。新化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曾婧妮,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9日20时许,吸毒人员吴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刘某,要求其帮助购买400元钱的毒品,并允诺给刘某200元钱的好处费,刘某答应。两人见面后,吴某某在自己的车子上给了刘某600元钱,刘某在新化县上梅镇新洋路附近购买了400元钱的毒品,返回到吴某某的车上,将购买到的毒品给了吴某某。当两人返回至新化县老物价局附近时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将二人身上的毒品可疑物及200元现金予以扣押。经湖南省娄底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肖某、吴某某检验鉴定,被缴获的可疑物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0.5475克。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资料、电话通话详单,证人吴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毒品收缴收据、被告人的尿检报告以及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依法应追究其���事责任。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9日起至2014年7月1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振人民陪审员 刘登吾人民陪审员 冯武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聂 俊附件: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1、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适用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2、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适用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