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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24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原告韩冰与被告刘占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冰,刘占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丰民初字第2494号原告韩冰,男,1970年9月27日生,汉族,住所地唐山市。被告刘占全,男,1981年8月24日生,汉族,住所地唐山市。原告韩冰与被告刘占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子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冰、被告刘占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因业务需要于2013年1月8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0元,约定年息人民币100000元,半年给付一次。原告当日将款给付被告,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后被告给付原告上半年利息人民币50000元,尚欠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及其余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明确告知不能及时还款,故起诉要求被告清偿借款及其余利息。被告辩称,借款属实,但暂时没有能力偿还。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08年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于2009年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到2013年1月8日被告欠借款人民币30万元、利息人民币6万元,又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4万元,同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韩冰伍拾万元正(50万元),年息拾万元整。半年一付(伍拾万元整)。2013年1月8日借款人:刘占全2013年1月8日此款项用于经营,不赌博、比参加违法活动。(并加盖有唐山仁创商贸有限公司印章)”,被告向原告支付至2013年7月7日止半年的利息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未果,故起诉。上述事实,有借条及当事人陈述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应予保护,被告应向原告清偿借款,并按约定的年利率(20%)及实际借款天数计算向原告支付尚欠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零六条及其他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占全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韩冰偿还借款人民币50万元,并按年利率20%向原告支付自2013年7月8日始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25元由被告刘占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9050元),并按双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子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艳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