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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日执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日照通策贸易有限公司与日照中粮花生制品有限公司、张彦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日执字第26-3号申请执行人:日照通策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玲玉,经理。被执行人:日照中粮花生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玉祥,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彦林。被执行人:郭常云,女。被执行人:宋玉祥。被执行人:丁萍,女。被执行人:梁红波。被执行人:丁仕洁,女。被执行人:山常俊。被执行人:杨淑花,女。日照通策贸易有限公司(原申请执行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铁路支行,简称建行日照铁路支行)与日照中粮花生制品有限公司、张彦林、郭常云、宋玉祥、丁萍、梁红波、丁仕洁、山常俊、杨淑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5日作出(2013)日商初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于2013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6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建行日照铁路支行与日照通策贸易有限公司(简称通策贸易公司)于2013年6月3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该行将本案及另一执行案件的债权以6049587.41元的价格转让给通策贸易公司,现双方已按协议履行完毕。建行日照铁路支行将债权转让通知书寄送各债务人。依申请,本院于2013年11月21日作出裁定,将通策贸易公司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院对被执行人日照中粮花生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进行了评估拍卖。现因被执行人财产已被多家法院查封处置,且涉及多起案件,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日商初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申法奎审判员  王淑萍审判员  张卫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