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龙泉法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0-18

案件名称

李治龙与李治宽等七人土地征用补偿款分配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治龙,李治宽,李齐且,李治雄,李平旦,李治一,李齐楼,李齐均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泉法初字第105号原告李治龙。委托代理人李齐范。被告李治宽。被告李齐且。被告李治雄。被告李平旦。被告李治一。被告李齐楼。被告李齐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治龙诉被告李治宽、李齐且、李治雄、李平旦、李治一、李齐楼、李齐均土地征用补偿款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李治宽、李齐且、李治雄、李平旦、李治一、李齐楼、李齐均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治龙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晓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 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