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刑初字第02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杜宝成破坏电力设备罪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
案由
破坏电力设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新刑初字第0271号公诉机关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某某,男,1978年7月28日出生于江苏省丰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曾因盗窃,于2010年10月被常州市公安局戚墅堰分局行政拘留十日;曾因盗窃,于2013年2月被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现因本案于2013年7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辩护人邢辉、张明军,北京市惠诚(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3)4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4日、1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克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某及其辩护人邢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起诉指控,2013年7月10日、13日,被告人杜某某先后2次至本市新北区薛家镇丽园小区,窃得该小区内325幢、329幢、330幢、331幢楼层电表箱内的接地铜线12根、接地镀锌铜排25块。造成该4幢居民楼电路失去接地保护,当发生雷击及电路漏电时可能导致家用电器及电表箱带电,危害该4幢楼内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杜某某,并出示、宣读了未到庭证人施某、黄某等人的证言笔录、电力公司情况说明、丽园小区入住情况统计、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制作的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某某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应当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四年以下。被告人杜某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未提出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杜某某盗窃的接地铜线、接地镀锌铜排不属电力设备。其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起诉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证据不足。其盗窃数额未达定罪标准,属无罪。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0日、13日,被告人杜某某先后2次至本市新北区薛家镇丽园小区,采用老虎钳扭、扳手扳等手段,窃得该小区内325幢、329幢、330幢、331幢楼层中正在使用的电表箱内的接地铜线12根、接地镀锌铜排25块。造成上述电力设备被破坏,致该4幢居民楼电路失去接地保护。当发生雷击、漏电等情况时可能导致电表箱、家用电器带电,危及该4幢楼内居民等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明本案案发及被告人杜某某归案情况。2.未到庭证人施某的证言笔录,证明2013年7月13日晚,丽园小区325、329、330、331幢的电表箱接地线被盗了50多根、接地铜排被盗了60多块。该4幢居民楼的供电线路已经正常使用,部分已经交付,很多业主开始装修了。接地线用来防止电表箱漏电造成触电事故,还能防止雷击时电表箱导电伤人;电表箱下的铝板也是防止居民触电。如果没有了很容易造成触电身亡的安全事故。3.未到庭证人黄某(供电所抢修人员)的证言笔录、供电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电表箱内的接地线一是用来雷击时家用电器的接地保护;二是防止漏电,雷击时电表箱带电导致居民触电;三是日常保护家用电器。如果没有接地线,用户家中插头上的接地线就没用了,容易造成漏电、触电、火灾等事故。电表箱下的镀锌铜排是用来接地用的,没有这块镀锌铜排,用户家用插头上的PE线就接不到地上了,也容易造成漏电、触电、火灾等事故,存在安全隐患。4.未到庭证人吴某、谈某的证言笔录,证明吴某是2013年6月14日住进丽园小区331幢的,谈某是2013年6月下旬住进丽园小区330幢的。5.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杜某某对其盗窃接地线、镀锌铜排的地点进行了辨认。6.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制作的扣押笔录、清点记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明2013年7月13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杜某某被抓获时从其随身携带的布袋内查获铜线9根,银色金属板13块,已发还;并在其自行车内查获老虎钳1把、扳手1把。7.丽园小区入住情况汇总表,证明被盗4幢楼中已有400余业主于2013年6月间入住。8.薛家供电所提交的情况说明、小区批量报装承诺书,证明本案被盗的丽园小区4幢楼的供电资产已于2013年3月18日向供电所提出报装申请,至3月25日电能表安装完成并送电。9.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明被告人杜某某的身份情况及劣迹情况。10.村委会、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证明被告人杜某某的日常表现,家庭状况等情况。11.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杜某某盗窃的接地铜线、接地镀锌铜排不属电力设备,其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刑法规定破坏电力设备罪的目的在于维护电力安全,即发电、变电、输电、供电的安全。居民楼电表箱内的接地铜线及镀锌铜排属维护供电安全的附属设施,破坏该附属设施也足以危及电力安全,应属刑法意义上的电力设备。此外,被告人杜某某盗窃使用中的电表箱接地铜线及镀锌铜排,使得4幢居民楼的电表箱及家用电器失去接地保护,当发生雷击、导电等情况时,易导致电表箱、家用电器漏电、带电,甚至引发火灾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危及不特定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符合破坏电力设备罪的犯罪构成。辩护人所提该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应予支持;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杜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某曾因盗窃被行政处罚,酌情从重处罚。综上,结合被告人杜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某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红霞人民陪审员 谈志平人民陪审员 唐敏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兰元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