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洛民终字第23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韩宣英、沈梅、张现军因与杨柳霞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宣英,沈梅,张现军,沈根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洛民终字第23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宣英,女,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沈梅,女,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现军,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符景有,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魏君乐、王向峰,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沈根虎(已死亡),男,汉族。上诉人韩宣英、沈梅、张现军因与被上诉人杨柳霞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3)涧民二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韩宣英、沈梅、张现军的委托代理人符景有,被上诉人杨柳霞及其委托代理人魏君乐、王向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在二审审理期间查明,原审被告沈根虎于2013年7月2日因病死亡,致使诉讼当事人发生变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3)涧民二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王惠谦审判员 吴爱霞审判员 杨 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殷春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