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碚法行初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2-07
案件名称
重庆盛伟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盛伟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唐道良,重庆翰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碚法行初字第00073号原告重庆盛伟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冬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先才,重庆金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张攀龙,局长。委托代理人隋大鹏,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亚清,重庆恒泽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唐道良。第三人重庆翰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喻明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振兴,重庆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巧颖,重庆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重庆盛伟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唐道良、重庆翰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一案,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重庆盛伟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1日以被告已改变具体行政行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盛伟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盛伟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盛伟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仕兵代理审判员 向 品人民陪审员 谭学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颜秋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