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新商初字第19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庄学军与葛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庄学军;葛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全文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新商初字第1934号原告庄学军。委托代理人李春琴。被告葛波。原告庄学军与被告葛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庄学军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春琴、被告葛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庄学军诉称,2012年被告在原告处购买石料,并于2012年9月29日写下欠条。被告欠原告石料款63000元,答应一个月给付。但至今未给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拖欠不还,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石料款63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葛波辩称,欠条上的字是我签的,但是原告送的石料不是给我的,连云港市院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国华电厂东导堤项目,季酩畯承包了该工程的石料供应,石料是送给季酩畯的,我是季酩畯的工作人员,负责帮他管理,我是职务行为。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9日,原告庄学军供应石料壹船,1294方。该石料价款共计93000元,已付30000元。2012年9月29日被告葛波向原告庄学军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到庄学军石料款陆万叁仟元”,欠条中有被告葛波的签字,该款项至今未付。以上事实,有欠条等证据材料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葛波向原告庄学军出具的欠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葛波应当向原告庄学军支付欠款,故原告庄学军诉求被告葛波给付货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被告葛波辩称的其是职务行为的辩解意见,本院认为被告葛波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中只有李桂荣的书面证明载明被告葛波为季酩畯的工作人员,葛波不承担债权债务责任,未有其他证据材料予以佐证,被告葛波举证的其他证据材料中均未载明被告葛波系季酩畯的工作人员,亦未载明其出具欠条的行为系职务行为,故对被告葛波的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葛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庄学军石料款6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葛波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8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代理审判员  鲁珍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陆 元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