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涡刑初字第006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杨顺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涡刑初字第00646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顺,男,199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涡阳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牌坊镇张桥行政村张桥自然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7月27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依法宣布逮捕、8月21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涡检刑诉(2013)5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顺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晓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判查明:2013年7月20日15时许,在涡阳县牌坊镇张桥行政村张桥自然村,被告人杨顺伙同本村村民杨虎(1997年12月15日出生,未满16周岁不负刑事责任,已治安处罚),由杨虎望风,被告人杨顺采取翻墙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杨文良家中实施盗窃,共盗取现金1000余元。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杨顺已赔偿被害人杨文良2000元,其行为征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杨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书证扣押清单、户籍证明,被害人杨文良陈述,证人杨虎、杨燕氏、杨赵氏、杨文崇、杨文车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窃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鉴于被告人杨顺当庭认罪、自愿接受财产刑处罚、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征得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顺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待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郝文祥审判员 李苏军审判员 武 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