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郸民初字第140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顾松峰与邓叶平、胡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松峰,邓叶平,胡丽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年郸民初字第1404-4号原告顾松峰,男,1987年7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邓叶平,男,197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胡丽萍,女,197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松峰与被告邓叶平、胡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松峰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松峰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的理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松峰撤回起诉。审判长 巴起骏审判员 赵卫杰陪审员 于 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瑞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