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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双民初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潘心满等与七组林业承包合同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心满,潘心东,潘启林,周先标,周先余,黄小柏,潘存跃,周昌荣,潘新合,潘存星,潘俊,周新生,熊翠兰,潘新国,潘新平,双牌县江村镇金滩村第七村民小组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双民初字第645号原告潘心满,男,1957年8月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为xxx,农民,住湖南省双牌县xxx。原告潘心东,男,1970年8月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为xxx,农民,住湖南省双牌县xxx。原告潘启林,男,199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为xxx,农民,住湖南省双牌县xxx。原告周先标,男,196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为xxx,农民,住湖南省双牌县xxx。原告周先余,男,197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为xxx,农民,住湖南省双牌县xxx。原告黄小柏,男,1965年2月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为xxx,农民,住湖南省双牌县xxx。原告潘存跃,男,194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为xxx,农民,住湖南省双牌县xxx。原告周昌荣,男,195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为xxx,农民,住湖南省双牌县xxx。原告潘新合,又名潘石宝,男,1990年9月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为xxx,农民,住湖南省双牌县xxx。原告潘存星,男,194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为xxx,农民,住湖南省双牌县xxx。原告潘俊,男,199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为xxx,农民,住湖南省双牌县xxx。原告周新生,男,198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为xxx,农民,住湖南省双牌县xxx。原告熊翠兰,女,1970年8月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为xxx,农民,住湖南省双牌县xxx。原告潘新国,男,1973年5月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为xxx,农民,住湖南省双牌县xxx。原告潘新平,男,197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为xxx,农民,住湖南省双牌县xxx。上述15原告的诉讼代表人为潘心满。委托代理人唐增德,男,双牌县峦山法律服务所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双牌县江村镇金滩村第七村民小组。原告潘心满等15人与被告双牌县江村镇金滩村第七村民小组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潘心满等15人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潘心满等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潘心满等15人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心满等15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因原告撤回起诉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潘心满等15人负担。审判员  胡耀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邓先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